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奖助学金的导向作用,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的有关规定及云南省财政厅、教育厅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在籍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奖助学金包含国家级、省级、学校级和社会捐赠奖助学金。
第二章 评审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兼任,具体成员名单见《云南师范大学关于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云师大学〔2017〕79号)。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本科生奖助学金的管理和评审工作。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我校本科生奖助学金的管理和评审工作,办公室设于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奖助学金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组员包括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和学生代表。
第六条 各班级或专业成立奖助学金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或专业的奖助学金初评和推荐工作,组长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担任,组员包括班干部、团学骨干和学生代表,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10%。
第三章 奖助学金申请条件
第七条 学生申请奖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无违法违纪行为;
3、品行端正,努力学习,积极上进;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德育绩点达到相应奖助学金要求;
5、未恶意欠缴学费。
第八条 转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参加原学院和转入学院第一年的奖学金评审,可在转入学院参加助学金的评审。
第九条 评审奖助学金时休学、退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及因违反校规校纪而受到违纪处分且未解除者,取消当年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审资格。
第四章 奖助学金评审程序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根据云南省教育厅、基金会的要求确定各学院的名额分配计划,学院根据各项奖助学金的要求,组织学生申请。
第十一条 学生根据评审条件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事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经班级或专业奖助学金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审核后确定学院推荐名单,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后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十三条 经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确定学校获奖受助名单,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至省教育厅和各基金会。
第五章 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对学院奖助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公示期内向学院提出意见。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需在接受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对学院答复仍有异议,可在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接受申诉后需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对学生本人做出答复,并将意见通报学院,由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的批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和各学院必须严格按照各项奖助学金政策进行评审和发放,不得出现评审附加条件、降低资金标准、改变资金用途等违规现象。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出现学生上台演讲比穷、平均资助、轮流坐庄、暗箱操作、人情资助等现象。在公示时要确保信息的安全规范,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规制度,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银行卡号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在公示完成后,及时撤下公示内容。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和学院对各级各类奖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再分配,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在评审过程中如有学生弄虚作假,取消其评审资格,已发放奖助学金者追回已发放奖助学金,并撤销所得称号。
第十八条 在奖助学金评审中及评审后,要加强对获奖受助学生的教育工作,尤其要加强感恩教育和诚信教育。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二○一八年十一月发布的《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云南师范大学
二○二〇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