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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项助困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 更新时间:2020-11-19 16:51:05 查看次数:

云南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项助困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要求,学校每年需从当年事业单位收入中提取4%-6%作为学校专项助困基金。为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项助困经费使用管理机制,促进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项助困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项助困经费专项用于:校级助困奖学金、勤工助学补助、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国家助学贷款提前还款鼓励金、特殊困难补助和其它经批准的助困支出项目机动金等各个方面。

一、校级助困奖学金

(一)奖项设置

“校级助困奖学金”每年评选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200名,标准为2000/人。

(二)评选时间

校级助困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进行。

(三)评选条件

1.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在册学生中自立、自强、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的优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身心健康,道德品质优良,生活俭朴,无酗酒、抽烟等不良嗜好;

3.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居本班前50%(新生不参评),学年专业主干课重修不超过1门。

4.评选程序

1)符合评选条件者,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2)申请人所在班级结合该生现实表现及生活水平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拟推荐评选对象并提交学院审查,经学院审查且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3)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并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学校批准。

5.监督和管理

1)校级助困奖学金评选必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云南师范大学校级助困奖学金评选办法》的要求执行,严禁弄虚作假,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2)获奖学生应积极参加校、院和班级组织的各类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及公益活动,定期向班级、学院汇报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

3)凡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者,应追回当年全部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勤工助学补助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轻经济负担,缓解思想、心理、学习、生活压力,学校、学院提供一定的勤工助学岗位,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给予相应的勤工补助。旨在通过勤工助学的方式培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困难、自强不息、勇于拼搏、战胜自己的顽强意志和优良品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一)勤工助学补助标准

学生勤工助学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二)勤工助学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3.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4.学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三)勤工助学岗位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明礼诚信,勤俭自强,品德优良;

2.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

3.勤俭节约,无抽烟、酗酒、铺张浪费、不良消费、使用奢侈品等不良行为;

4.身心健康,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努力,无无故缺课逃课行为,学年内重修科目累计不得超过二门次,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居本班前80%

5.思想积极进取、学习明显进步、见义勇为、乐于助人、获得院级(含学院)以上奖励者,同等情况下优先录用。

(四)申请办法

1.“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定期公布勤工助学岗位或项目的人数、地点、时间、劳动强度、工作要求、报酬标准等信息,有意向的学生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 (同时提供课程表及上一学期学习成绩)在规定时间内到“中心”报名;

2.确需上岗前培训的勤工助学项目,由“中心”或用工单位在正式聘用前进行必要培训;

3.用工单位依据“中心”提交的有关信息,以及培训、面试等情况,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用;

4.被录用的学生以遵守学校作息制度、课表和不超负荷工作为前提,在规定的时间上、下岗;

5.用工单位和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对录用学生出勤情况、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学习成绩、遵纪守法情况进行考核;

6.发放勤工助学补助。

(五)监督和管理

1.校院两级学生勤工助学补助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和有序的原则,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2.凡道德品质败坏、学业不良、生活奢侈、工作严重渎职、违法乱纪者,一经发现并经确认,取消勤工助学岗位并按照校纪校规进行严肃处理。

三、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

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提取和使用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和学生国家助学贷款《银校合作协议》有关规定执行,每年按实际贷款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划拨。

四、特殊困难助学补助

(一)学费减免

1.学费减免对象

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一年级学生中,缴纳学费确有困难且积极要求上进、无不良嗜好的烈士子女、孤儿、下岗职工子女、特少民族学生及其他特困学生。其他年级确属特困且上一学年无补考科目的学生。原则上学费减免只针对大一新生。

2.学费减免条件和标准

1)无亲友及烈士子女、父母双亡的孤儿(凭有关证明),可免除全部(100%)学费。

2)父母双方有一方亡故或父母双方下岗,家庭无收入来源或家庭收入在低保以下的经济困难学生(凭有关证明)减免一半学费(50%);

3)优抚家庭(革命伤残军人)子女(持优抚证)、老、少、边、穷地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特少民族(云办发[200219号划定的独龙、德昂、基诺、怒族、阿昌、普米、布朗等7个少数民族),减免一半学费(50%);

4)其他特殊情况的学生,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视具体情况处理。

3.学费减免程序及要求

1)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的学生必须出具当地乡(镇)或乡(镇)以上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烈士子女、孤儿须出具当地县级民政部门证明;

2)学生提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班主任及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

3)学生处进行审核,初步确定减免对象,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4)学校、学院有权对享受减免学杂费学生的经济情况和消费水准(特别是抽烟、酗酒、铺张浪费等)进行监督抽查,对弄虚作假者,需全额补缴减免的费用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在校期间,因违反学校纪律,受到纪律处分者,取消其当年减免资格,补缴已减免的相应费用。

(二)临时困难补助

因特殊原因、不可预知或不可抗拒等原因导致的突发事件,造成学生或家庭遭遇重大损失(如重大疾病、意外死亡、伤残、中毒及自然灾害等情况),根据造成的损失情况及学生(或家庭)困难程序,学校视情况给予适当的困难补助。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原则上每学期只能享受一次。

1.申请程序

学生本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学院批准——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学校批准。

2.相关要求

1)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必须实事求是,如弄虚作假,将严肃处理;

2)获得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要发扬艰苦奋斗作风,生活勤俭节约,若出现抽烟、酗酒、铺张浪费、不良消费、使用奢侈品等不良现象,追回临时困难补助并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3)学年内重修科目累计超过3门次、因损坏公物受到处罚、因违反校纪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因违章违纪等受到处罚而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不得享受临时困难补助。

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用于经上级部门批准的其它助困支出项目。

六、本办法由云南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云南师范大学

                                                              二○二〇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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