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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来源: 更新时间:2020-11-19 16:52:57 查看次数:

云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实行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云南师范大学章程》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云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云南师范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及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复查期中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办法,违反学生应当遵守的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章程以及本办法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处分决定作出前,违纪学生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相应的处分,根据情节轻重加重处分。

第七条 两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各人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予以处理。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或有教唆、胁迫、欺骗、诱使他人违纪的从重处罚。

第八条 违纪情节显著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

(二)违纪行为尚在准备阶段或者虽然进入实施阶段但主动放弃且未造成危害结果的,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欺骗的;

(四)因精神疾病不能完全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

(五)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的,主动消除影响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后果的。

第十一条 受处分的学生,经教育后,对自己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真诚改正错误的行动,且表现突出的,可以酌情减轻处分。

第十二条 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

(三)对调查人、检举人、证人、鉴定人、参与作出处分决定者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诬陷、诱惑、威胁、打击报复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施加影响的;

(四)再次违纪的;

(五)本办法其他条款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罚或者处分的情形。

第十三条 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自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至处分解除之日,不得在本校参评各类奖学金(含带有帮困性质的奖学金)、奖励及推荐项目或者荣誉称号;已获奖学金的,停发受处分期间的奖学金。

第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学生,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学校按本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考察期与处分的解除、撤销

第十五条 依据纪律处分的种类,除开除学籍外,设置不同期限的考察期:给予学生警告处分和严重警告处分,从处分决定日起,设置六个月考察期;给予学生记过及以上处分,从处分决定日起,设置十二个月考察期。

第十六条 对于受到纪律处分、考察期结束或者处于考察期的学生,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如下处理:

(一)学生受处分期间的表现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主要考察受处分学生在考察期的思想、学习、生活等多方面表现,考察期满由学院出具考察意见;

(二)在考察期内没有再发生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行为的,由学生本人申请,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对于学生受到警告和严重警告的,考察期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学院提出有关意见后作出解除处分决定书,并报学生处备案;对于学生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考察期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学院提出有关考察意见,由学生处作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按期解除处分,并由学生处作出解除处分决定书;

(三)考察期因故休学的,休学的时间不计入考察期。考察期结束后,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程序申请解除。

第十七条 在考察期内有违纪行为,按办法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原违纪行为考察期不得与新违纪行为的考察期合并实施。到期由学生本人申请,按照相应程序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

学生在留校察看考察期内有违纪行为,按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经学院提出建议,学生处作出处理意见,相关部门会签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相关条件应当获得的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一)在经过的考察期内表现良好且考察期满一半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二)对于警告和严重警告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考察后可以提前终止考察期并解除处分,报学生处备案;对于学生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经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处作出处理意见,相关部门会签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提前终止考察期并解除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所受纪律处分不可撤销,但是在申诉程序中被申诉受理机构确认存在错误、明显不当或者其他应予撤销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于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解除处分后,发现当事学生在考察期内有应受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的,由学院撤销解除处分决定书;对于受到记过处分的学生,解除处分后,发现当事学生在考察期内有应受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的,由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处作出处理意见,经过分管校领导审批,撤销解除处分决定书;对于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解除处分后,发现当事学生在考察期内有应受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由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处作出处理意见,并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撤销解除处分决定书并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于受到警告、严重警告的学生,解除处分后,发现当事学生隐瞒其在考察期间的违纪行为的,或者当事学生的突出表现系弄虚作假的,由学院撤销解除处分决定书,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于受到记过处分的学生,解除处分后,发现当事学生隐瞒其在考察期间的违纪行为的,或者当事学生的突出表现系弄虚作假的,由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处作出处理意见,经过分管校领导审批,撤销解除处分决定书,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于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解除处分后,发现当事学生隐瞒其在考察期间的违纪行为的,或者当事学生的突出表现系弄虚作假的,由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处作出处理意见,并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撤销解除处分决定书并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违纪行为


第二十三条 违反国家宪法,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构成刑事犯罪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构成刑事犯罪但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司法处罚,被处以行政拘留或者司法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行政部门未给予处罚者,学校可根据司法、行政部门的建议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六条 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擅自带入学校;将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擅自带出实验室、仓库等规定保管场所,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扰乱文化、体育、学术报告等大型活动秩序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强行进入场内,不听劝阻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故意拥挤、起哄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应当受到违纪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打架斗殴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致他人伤害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持械打架斗殴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管制刀具等器械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六)寻衅滋事、挑起打架等事端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组织、策划打架斗殴的,从重处分;

(七)教唆他人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结伙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其他打架斗殴应当受到违纪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造成不良后果或性质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通过语言、文字、影像、图片、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造成不良后果或性质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以盗窃、骗取、勒索、冒领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本校或者他人财物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所涉及价值在2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所涉及价值超过200元,在5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所涉及价值超过5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破解、仿冒或者伪造校园卡以及其他校内有价支付凭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两次以上侵犯财产行为进行处理的,所涉财产的价值累计计算。

第三十二条 故意损毁、破坏学校财物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损坏公共财物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坏公共财物1000元以上不足2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损坏公共财物2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损害公共财物特别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内,晚归达2次或1次夜不归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晚归达3次或2次夜不归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凡是酗酒晚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酗酒晚归滋事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凡不按照学校要求进行晚归登记,弄虚作假,寻衅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晚归学生为逃避门卫检查,翻越围墙,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凡是在学生宿舍内发现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给予警告处分;学生主动上交违规电器并真诚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三)对违章用电,私拉乱接电线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因违章用电或者其它违章行为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或者过失引起火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留宿他人或者到他人宿舍留宿的,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者到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其它违反学生宿舍管理的行为,参照《云南师范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四条 使用计算机网络,违反国家或者学校关于网络管理规定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传播虚假信息或者侵犯他人名誉、隐私的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制作、发布、传播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的,或者有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引发泄密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对系统功能、应用程序或者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进行窃取或者篡改的,或者造成数据、应用程序丢失或者损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传播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系统、网络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传播含有淫秽、教唆违法犯罪、传授违法犯罪方法或者考试作弊方法、内容等不当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有扰乱学校或者社会管理秩序的其他行为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资助,被授予荣誉称号,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须撤销所获荣誉、退回所获钱款,并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转借学生证等证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盗用、涂改、伪造学生证等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性文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四)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组织未经登记或者未经批准的社团、协会并开展活动,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学生业余活动或者集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募捐、接收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者协会会费,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组织者、发起人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给学生身心健康或者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造成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具有传播非法内容、人身攻击、造谣惑众等情节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违反学校保密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隐瞒事实,阻碍调查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偷窃或者故意撕毁、损坏图书馆、资料室的图书、报刊的,或者未经许可恶意下载图书电子资源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参与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吸食毒品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十二)参与非法传销或者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三)制作、贩卖、传播违法书刊、电子出版物或者音像制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四)未经批准在校宣传推介、组织引导他人参与校园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使用他人身份证件信息办理校园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五)盗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六)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发布或者播放淫秽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的,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认真参加教学活动,自觉遵守考风考纪,促进良好考风、学风的养成。对于无故旷课、缺课等违纪处分由教务处按照《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学生要做到诚信考试,遵守《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考试考场规则》的要求,对于违反考场纪律及考试作弊等处分由教务处按照《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考试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应当受到学校处分的行为。

第五章 纪律处分的程序与权限

第三十八条 学生违纪处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给予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查证核实并讨论决定,经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批准,根据管辖范围报有关职能部门备案;

(二)给予违纪学生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查证核实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学院党政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学生工作职能部门,作出处理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三)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学院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度量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校职能部门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该学院重新审议,或直接作出处理决定。有关学院、部门应认真及时执行学校的决定。

第三十九条 根据违纪行为的不同种类,由下列部门负责调查取证:

(一)涉及违反思想、品德、纪律者,由学院、学生处负责处理;

(二)违反网络管理规定,由信息处和相关学院负责处理;

(三)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由相应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学生处进行处理;

(四)属于治安或刑事案件者,由保卫处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或处理,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及时、准确的报送学院、学生处,由学院、学生处负责处理。

第四十条 对于学生涉嫌违纪行为的,负责调查取证的部门自发现该违纪行为之日开始调查违纪事实、收集违纪证据,并将调查情况和证据材料提交相应的处分权限部门。

第四十一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学校相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

(九)其他证据。

生效的司法判决、裁定、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已确认的事实,无需另行调查,相应的司法文书或者行政文书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第四十二条 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自收到证据后应当进行审核。证据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退回调查取证部门补充调查。

第四十三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相关学院收到证据应当向当事学生了解情况,听取当事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形成双方签字确认的书面谈话记录,根据处分权限作出处分决定或者作出书面处分建议。

当事学生或者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

学院作出书面处分建议并加盖学院行政公章后,连同证据、学生书面陈述、学生的书面谈话记录或者学生弃权说明等一并报送学生处。

第四十四条 对于涉及警告和严重警告的处分,由学院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后作出处分决定;对于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处收到相关学院处分建议后作出拟处分决定。

第四十五条 经主管校领导批准拟处分决定后,由校长办公室印发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上报云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六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学校、学院、学生本人各执一份。处分决定书由学院送达给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在回执上签收。拒绝签收的,由学院工作人员在回执上说明拒绝签收的情况,并由在场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或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学生处网站予以公告,公告满连续60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自收到学校处分决定书或者维持原处分决定的申诉处理复查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由校保卫处会同其所在学院令其限期离校。离校时,由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照《云南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违纪学生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云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述“以上”“以下”,除特殊说明外,均指包含本数或者本级在内;所述“超过”“不足”,除特殊说明外,均指不含本数或者本级在内。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云南师范大学违纪处分规定(暂行)》同时废止。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云南师范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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