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培养能力、服务同学、面向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维护校园秩序、保证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组长为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和副校长,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人事处、后勤保障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学生工作部(处)作为勤工助学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下设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学生办公室负责学院层面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订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十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一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二条 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 学院职责
第十三条 制定本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确保勤工助学活动有序开展。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档案,安排学院勤工助学岗位并开展岗前培训。
第十六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检查、考核、酬金发放和奖惩。
第五章 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职责
第十七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八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九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二十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二十二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六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二十三条 设岗原则: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四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实行一人一岗制,不允许一人处于多个岗位用工状态。
第二十五条 校内固定岗位每学期申请一次,申请时间为每学期期末,由用人单位提交勤工助学校内固定岗位申请表,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通过后,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安排学生上岗。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精准核定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需求数,坚持按需报岗原则,严禁虚报、多报,负责对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培训、工作量核算及考核。凡未经过申报而擅自聘用学生的用人单位,所需经费自理。
第七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八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九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云南省昆明市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三十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参照云南省昆明市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三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云南省昆明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四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云南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师范大学
二○一九年五月